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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直接参与是指公民作为司法(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及提供裁判意见的所谓陪审团成员等)或诉讼活动(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主体直接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或诉讼活动,其言行直接影响到司法或诉讼活动的结果。因此,在法官与公民的司法合作中就出现了一个双向融合的过程。
通过集思广益,也能使社会管理的公共政策更加合理和具有实际的操作性,更易于实施,最终实现向社会治理的转变。由于司法成本是一个定量,司法边际效益所需成本并不在司法效益对成本的法定核准量之中,故司法边际效益所需成本实际要占用司法成本一定的量,而司法成本移转的这部分量必然会对司法效益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这种双轨并行的格局在西方法治理论中难以找到根据,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结构下却是可以解释的,因为人民法院不仅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审判机关,同时也是执政党领导的政法部门,其法律上的责任必须统一于党对社会治理大局的要求。如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应当在选拨出来的所有人民陪审员中公开随机选定,而不能由主审法官按照自己个人的标准来加以选择。但在一般层面,司法的价值与社会治理的价值是相重合的,都统一于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也就是说,司法通过其独特价值的实现,要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实现,这是司法基于其功能对社会应有的一般回应,也是司法存在于社会,与社会治理达成平衡的必然要求。
[3]公民参与司法本身并不是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司法公正,只有当司法在公民的参与下更好地实现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益有了更大的产出,社会和公众更加信赖司法,公民参与司法的社会治理效应才能由司法本身所赢得的公信力加以释放,而公民参与司法的正当性才可能在法律制度上被确立。后者是司法的间接目标,是由司法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所以,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要以培育规则文化作为切入点和突破口。
导入和谐精神,建设和谐法治,必将使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超越中国传统 统治 和西方传统 治理 而走向善治。[2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北京: 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年。运用协商机制,建立正确、及时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机制,使不同社会利益群体、阶层都能有平等的机会和渠道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36]。
因此,任何对它的侵犯,也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击。即使是西方的文化和价值也不全是糟粕,马克思主义就是源于西方、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价值体系。
罗马法对自由权下的定义是: ‘凡得以实现其意志之权力而不为法律所禁止者是为自由。要从有利于社会和谐出发,采取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方式进行执法活动,既要严格执法,又要文明执法,促进全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巩固和发展。和谐不仅是法治的基本价值,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法治的终极价值、元价值。一是认为程序费事费时,影响效率。
发扬共和精神,塑造共和文化,要大力推进公共治理。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虽然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由于普遍缺乏规则文化,法律规则经常成为摆设,法律实施状况堪忧。[31]西方法学家,从古代到当代,几乎都把理性作为法律精神。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 要求: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安全理事会积极预防和解决地区冲突,设立特设刑事法庭,把违反国际人道法和人权法的个人绳之以法,通过法治手段,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和谐文化更是大放异彩。发扬共和精神,塑造共和文化,对于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至关重要。
把涵盖于法治观念、法治思维、法治理论、法治价值中的法治的核心概念、核心理念、核心方法、核心价值凝练出来,揭示的就是法治的文化内涵。【参考文献】 [1] 张文显: 《法律文化的结构及功能分析》,《法律科学》,1992 年 5 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价值共识是各种价值观和价值标准的最大公约数,是不同价值观冲突中趋同的部分。这样的秩序是蔑视人性、维护特权、禁止社会流动的秩序,与现代法治所主张的安定有序南辕北辙。良好的国家治理总是与社会自治紧密结合的,国家治理体系越完善、越文明,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越受重视,作用发挥得越好。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比较充分地体现了共和精神。[32]180马克斯·韦伯、马克思也都把理性作为解释法律概念和法律观的关键词。
不把宪法和法律当回事、不给宪法和法律 留面子的事例比比皆是。社会一方面是一个统一的、完整的体系,另一方面是一个特别易变的、活跃的体系,其完整性是由存在于这个体系中的某些普遍的自然规律和生存条件所决定的。
正是正当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使民众之间的平等对话、意见交流、互相协商、凝聚共识成为可能,确立了民众对政治的信任和依赖。·32·张文显 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21] 雅维茨: 《法的一般理论———哲学与社会问题》,朱景文译,沈阳: 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 年。
只要党政工作人员理性平和、真诚对话、协商执法,人民群众也会理性、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至于采取极端的行为。依法治权的重点是依法制约和治理国家行政权力,因为行政权力无孔不入。进入 21 世纪以来,和谐越来越成为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价值理念和标准,成为统摄一切价值的元价值。其结果是谁的人权都无法保障,从而也就没有一般人权可言。
为了做到司法公正,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公正这个主题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在美学意义上,东西方思想家早就将和谐视为至美、最美。
第四,要致力于引导和维护中国与世界的和谐,推进国际关系民主化、全球治理法治化,尊重文化多样性和发展模式多样化,尊重各国独立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尊重各国平等参与国际事务的权利; 坚持国与国之间和平、民主、平等的原则,强调以合作共赢为目标,以合作谋和平,以合作促发展。人民享有广泛的自由,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活力才会竞相迸发,社会财富才会泉水般地涌现出来。
尊重和保障人权,最首要、最重要、最直接的是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24] 习近平: 《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上来》,《人民日报》,2014 年 1 月 1 日,第 2 版。
在这些观念、规律和价值基础上形成了依法而治 ( 法治国) 、权力制约、人权至上、财产神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罪刑法定、正当程序、权利推定等法治原则,以及司法 ( 职权) 独立、法官中立、律师自由执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司法·12·张文显 法治的文化内涵———法治中国的文化建构原则。春秋战国时期就有思想家做出了 和实生物,同则不继( 《国语·郑语》) 的著名论断。同时,要坚持和改进党对司法的领导,加强和改进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确保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切实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 要大力培养理性的司法文化,尊重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制度环境、文化环境和物质条件。( 《韩非子·心度》) 3) 法令是人们言行的标准,君上臣下均不得曲法任私。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权压法、以言代法,都是官员所为; 至于权钱交易,矛盾的主导方面也是掌握国家权力的官吏,而不是腰缠万贯的老板。程序是制约权力、防止权力任性的伟大发明。
制定规则、建构规则体系,并不困难。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 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 的判决却弄 脏了水源。
全球化推动法治普适文化的传播。机会公平意味着对发展进步权利的普遍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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